摘要
《备案审查决定》构建了“沟通—审查意见—纠正撤销决定—普遍约束力”制度刚性、保障效力之措施不断加强的四阶层构造,并赋予了纠正撤销决定普遍约束力的效力,但并未提及沟通、审查意见的对外约束力。沟通、审查意见作为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备案审查结果,有必要确认其对外的约束力,延展备案审查纠错的影响范围,解决现实中备案审查面临的“纠正一批又来一批“”案多人少”的困境,同时还可以防止其他制定机关再制定存在相同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基于沟通、审查意见的内部文件属性的性质,借鉴最高法的案例指导制度,赋予沟通、审查意见以“参照约束力”:其他制定机关存在相同问题应当参照适用、存在相似问题可以类推适用、在例外情况下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不适用。为构建沟通、审查意见的“参照约束力”,需要确立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备案审查案例的模式,并确定“相同情况“”相似情况”的“领域—位阶—内容”的判断标准,以及情势重大变更、不符合当地实际的例外情形,最后还需要对刻意规避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出负面评价与处理,保障“参照约束力”的实际效果。
出处
《人大研究》
2025年第2期21-31,共11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研究”(编号:22ZDA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