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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董事气候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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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作为气候风险多元共治的首要责任主体,新《公司法》确立的董事义务及其履职制度难以涵盖公司应对气候风险的内在要求,有必要辅以董事气候责任。公司气候损害责任之所以可以归因于董事,缘于我国《公司法》制度目的转向、董事勤勉义务以及减排现实需要。
作者 魏庆坡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4年第12期156-156,共1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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