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人民监督员列入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范围,增强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刚性和责任。在与时俱进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强化自我监督的同时,用好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对检察公益诉讼立案、检察建议、起诉、撤诉、督促或者支持起诉、中止审查和终结案件等关键环节和调查取证、执行监督、资金处置、线索移送等行为的外部监督,有利于正确处理立法赋权与立法限权的关系,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出处
《人民检察》
2025年第2期6-11,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