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和追缴是依法精准有力打击行贿违法犯罪的难题之一,但在实践中,对于行贿罪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如何进行追缴、纠正,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探讨和研究。一、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及追缴难题(一)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在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一是关于实体性不正当利益和程序性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对于实体性不正当利益,通常情形下,利益本身的非法性、不正当性在认定时不存在分歧,但对于程序性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因行政机关的各项审批程序、职能范围、具体规定繁杂多样,导致在认定谋取竞争、资格条件上较为困难,如,行贿人通过行贿手段谋取在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整时的“平行调整“”低位调整”是否属于谋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利益等情形,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容易产生认识分歧。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2期162-1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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