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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往”为名收受近亲属贿赂数额的判定——以王某波受贿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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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波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先后曾任A市G区财政局局长、A市财政局副局长、A市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王某会系王某波胞弟。2009年3月至2020年6月间,王某波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会以市场价格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以家庭购房、购车、孩子升学等为由收受王某会共计141万余元。其间,向王某波行贿过的A因违纪问题被查处,王某波担心因之前收受他人贿款受到查处,以退还他人贿款为由,指使王某会直接退还B、C、D等人44万余元。
作者 祝现明 袁玥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2期175-17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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