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充分运用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性处罚措施,发挥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优势,应当明确相对不起诉反向衔接“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本质是一种刑事责任。在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中,检察机关不应一律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而应当建立必要性审查机制,综合考量时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社会效果、被不起诉人的受罚能力、重复处罚等因素进行判断。被不起诉人对反向衔接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程序是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而非行政复议。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2期4-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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