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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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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践中存在化解手段约束力不强等问题,影响其职能作用的发挥,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提出针对性完善对策。一、实践困境(一)相关规定不够完善一是规定较为原则。虽然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1),但未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化解的介入时间点、调查方式、当事人材料提供等作出具体规定。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S2期40-40,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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