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线下剧本杀游戏产业在我国迅猛发展的同时,充斥着屡禁不绝的侵权现象,其著作权法律规制是当下亟待研究的重要命题。线下剧本杀门店使用盗版作品的各种行为既不构成对作者专有权利的侵犯,也难以通过著作权法上的其他手段予以规制。为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与德国为解决类似困境而创设的“规范性主体”理论。该理论通过重构侵权主体的内涵来追究拟制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其法理基础则源自刑法上的间接正犯理论以及著作权制度的自身特性。在对该理论进行本土化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后位适用原则,采用管理控制、获利与利用作品程度的三要件标准来判断线下剧本杀门店是否可被规范性地解释为侵犯表演权的主体。
出处
《法治论坛》
2024年第1期209-223,共15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19ZDA33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