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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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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法律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其应有的治理功能,为新时代加强乡村治理提供强大支持。此项重要规定,值得深入学习并全面贯彻。
作者 仝志辉
出处 《中国乡村发现》 2024年第4期35-3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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