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对虚拟财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性质判断,忽略价值认定这一亟待形成标准的论题。抽样分析虚拟财产犯罪的司法案例发现,以财产性犯罪定罪比例高,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多样,司法机关倾向于在多个认定结果中选择低额作为裁量依据。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之“数额、情节”“主体、阶段”“分层、顺位”三种模式虽具备一定参考性,却存在标准模糊、逻辑矛盾、实用性低等困境。通过法益定性侵害虚拟财产行为,在数额认定上坚持客观价值优先原则,将受害主体分为平台和用户两类,分别构建虚拟财产价值认定顺位体系,能够助力司法实践区分财产类犯罪和计算机数据类犯罪,消除“流通性”对价值认定的负面影响,对实现类案统一和个案正义有所裨益。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6期88-96,共9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24CFX089)
2023年度贵州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编号:23GZYB150)
2024年度贵州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24RW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