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与互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成效,但在整体上仍未能实现纵深发展,存在规则衔接进程缓慢、衔接内容单一化、主体不明确、地域性特征明显、方向单向化以及衔接后的规则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模糊等问题。这凸显出规则衔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衔接动力机制需要适当调整、顶层设计有待健全等掣肘因素。在区域法治统一的过程中,示范立法、协同立法、统一立法各有特点,在坚持先易后难、先民商后刑事、先内地后湾区、先程序后实体的原则下,应侧重发展协同立法的多样性和示范立法的可复制性,以促进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进程。
出处
《法治论坛》
2024年第3期68-84,共17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一国两制’基础理论创新与制度体系发展研究”(22JJD820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