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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车送矿机抵月供”等超出常理的“挖矿”活动变相使用虚拟货币抵扣车款的责任承担——郭某某诉何某、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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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事计算机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等投资虚拟货币的系无效法律行为,该行为破坏金融秩序,极易导致法律风险,为公序良俗所不提倡。行为人对“送矿机抵月供”的无效法律行为均存在过错的,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考虑合同相对性、返还可能、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出处 《法治论坛》 2024年第3期353-363,共11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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