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江苏盐城某大队长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基本案情江苏省盐城市标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某公司)位于盐城市二级饮用水保护区内的饮用水取水河上游。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25年第1期50-51,共2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