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十年来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四大分支呈现出综合运用社会科学分析法律问题的趋势:规范分析、实证(经验)分析与价值分析的方法被交叉运用。以“文学中的法律”为代表,“法律与文学”形成了通过文学关照本土法治问题的学术传统。但是,文学在法学研究中主要充当实证材料,而非理论工具。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存在方法悖论。文学与法学学科属性的内在矛盾,使得这类研究往往与法律的规范性冲突。没有核心的研究方法,更令其与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趋同。知识、论域与视野的历史惰性,造成法学领域的文学跨学科研究不甚繁荣且难有创新。“法律与文学”研究在中国的兴起,是特定时空背景下学术浪漫主义的产物。如不加以行之有效的方法重构,它必然会在时代的浮躁中走向式微。
出处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20年第2期341-364,共24页
Law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