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持续推进碳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具有灵活性、试验性、效率性优势的“双碳”政策同时也具有宏观抽象、稳定性弱和缺乏强制力保障等缺陷。这些缺陷不仅使“双碳”政策的可遵循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弱化,而且使社会主体无法有效预测自己的行为、安排自己的生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论下“双碳”目标实现需要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气候正义所追求的权利义务在代内、代际、种际和国际间的公平分配同样需要正当程序保障,而且气候正义满足转化为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对于“双碳”政策法律化的路径选择,纯粹公法或私法在价值理念、调整对象和特殊性上不与之兼容,混合性环境法在价值理念、调整对象和特殊性上却与之契合,是“双碳”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归宿。因此,立法可在一定范围内将成熟、稳定的“双碳”政策固定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同时清理与之不适应的规范,强化其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
出处
《法治论坛》
2024年第2期71-86,共16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物资源管控与生态安全规制研究”的成果(20&ZD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