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后奥运时代,奥运遗产治理成效已成为检验奥运会成果的重要标准。但在现行奥标保护制度下,部分奥运遗产治理领域陷入侵权风险,影响了奥运遗产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从立法上看,奥标侵权认定标准过严、未对奥标进行分类保护及正当使用制度缺失是阻碍奥运遗产有效治理的主要原因。奥标立法不应与我国商标法体系发生背离,应合理确定奥标侵权认定标准、实行奥标分类保护以及构建奥标正当使用制度。这样才能在奥标的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为各类奥运遗产的深度治理并最大化实现奥运遗产价值提供制度保障。
出处
《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115-122,共8页
Journal of Anq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重大体育赛事伏击营销法律规制研究”(SK2021A0372)
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教研一般项目“民法典时代高校‘民法学’课程思政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22jyxm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