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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立法思考

Reflections on the Legislation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in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n Food and Drug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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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药安全领域“二分三途”检察机关诉权结构中,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耦合。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首先应当在民刑二分法律责任一阶维度进行赔罚“分置”基础上,从公益侵权与私益侵权界别的二阶维度,实现惩罚性赔偿金中“罚”与“赔”在功能上“分置”,明确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实体构成要件和诉前公告程序。其次,综合考虑欺诈行为的实质恶意程度、损害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已经承担公法责任的情况及承担责任的能力,确定“销售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裁量标准。最后,将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项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保障食药安全公益事业和补偿消费者损害。
作者 聂圣 沈艺芬 NIE Sheng;SHEN Yi-fen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5年第1期68-77,共10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教师教得好的激励机制研究”(2022M72128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乡村振兴和教育现代化背景下农村青年教师激励机制研究”(CCNU24ZZ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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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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