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进行清产变现,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以后,按照先清偿有担保债权,后清偿无担保债权的顺序清偿,后者又按照应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交税款、其他无担保债权(即破产债权,下同)的顺序清偿。如何确定债权中的破产债权的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破产清算的公正性、有效性,是破产会计中的重大课题之一,也是清算组的重要职责之一。本文拟对此作些粗浅探讨。
出处
《会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6期48-51,共4页
Accounting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