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七五”期间国家新建三大氨碱厂均依据《1991年建总(82)号文件》规定,在试产阶段不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虽然解决了新建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但是这些大型化工企业,每年均发生“大修”费用四五百万元,设备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现象。将来试产结束后,这些企业该如何计提“折旧金”和“大修金”,采用什么方法去解决,已迫在眉睫。本文仅对三大氯碱厂的实际情况,谈几点粗浅看法。
出处
《纯碱工业》
CAS
1992年第5期55-56,共2页
Soda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