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立统一的利益关系要求对劳动关系进行平衡的调整。《劳动合同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经济补偿标准过高、高层劳动者补偿方式不当和无继续劳动合同补偿缺乏法理基础等问题,造成了经济补偿制度的失衡,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岗位配置产生了负面效应,钳制了用人单位的驱动力。建议合理降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标准,对高层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采取协商方式补偿,对无继续性劳动合同的终止不予经济补偿,以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平衡。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8-124,共7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核心范畴为逻辑起点的社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21AFX022)
安徽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劳动法治的完善路径研究”(2022AH051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