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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官吏“吏”“民”身份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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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韶光在《社会科学》2024年第6期撰文指出,秦代官吏在职权范围内揭发非法行径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存在“告”和“劾”两种情况。这两个法律术语的使用者各不相同。使用“告”的官吏,包括校长、狱史等县属吏,里典、田典、里父老等里吏,以及什长、伍长等什伍组织吏员;使用“劾”的官吏,包括县令、县丞、监御史等官吏。使用“劾”的官吏有权限受理“告”,处理司法案件,可以任命使用“告”的官吏,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官吏“告”与“劾”使用的不同,以及在司法事务中职权与作用的不同,是两者身份差异的直接体现,是秦代官吏中“吏”“民”阶层分化的反映。使用“告”的官吏由无爵者或民爵者担任,由长官任命,职事属于“役”,身份本质上是民;使用“劾”的官吏由官爵者担任,经君主任命,是真正的官吏,属于特权阶层。秦代在告劾制度中对官吏的安排设置,反映了秦代基层治理的特殊之处。秦代担任里吏的宗族豪强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受制于国家,他们被纳入国家的统一管辖之中,强化了国家治理的权威性。
出处 《新华文摘》 2024年第17期161-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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