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骚扰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属于侵权行为,反对性别歧视、追求性别平等是“性骚扰”一词创设并引发相关法律规制的初始动因。《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将性骚扰纳入“人格权编”,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第二款规定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了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与性相关的骚扰行为和针对特定的受害人三个认定标准,确立了特定场所防治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确立了性骚扰认定标准的法定要素,在责任构成上,完成对性骚扰受害对象的去性别化过程;在空间的限制方面,开始由单一的职场规制向全面的基本人权保护的转变。在举证责任方面,对赋予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体系化解释。《民法典》的颁布积累了性骚扰立法的中国经验,并形成开放式条文结构,有望引导今后我国性骚扰立法转向引导型立法模式。
作者
付翠莲
张敩丹
FU Cuilian;ZHANG Xiaodan
出处
《郑州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74-83,共10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9FFXB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