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假冒集体商标行为入刑的刑事案例,从中分析可以证明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从教义学视角考察,集体商标是注册商标的重要构成部分,假冒集体商标同样侵犯“同一种商品、服务”的利益,具有行为规范违反性及法益侵害性。假冒集体商标的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并存在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罪过状态。因此,假冒集体商标行为应当成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打击对象。
作者
童德华
周旋
TONG De-hua;ZHOU Xuan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8-17,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AFX01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科统筹建设项目(XKHJ20210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2201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