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审判程序公正程度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程序自身的内在道德性,还可以对裁判结果具有影响、选择和决定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带来的程序自治效应、审判程序改革导致的结果选择功能、量刑规范化改革引发的裁量限制作用以及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改革所促成的程序阻隔效果等方面。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实质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假设,这一理论可以克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局限性,更好地解释程序正义对于裁判结果的积极塑造效果。这是程序正义自主性价值的又一体现。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5-16,F0002,共13页
Jiang-huai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