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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医药条例》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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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中医药报》2021年10月14日讯: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中医药条例》,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研与文化传播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条例》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国医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作者 徐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医药管理杂志》 2021年第20期203-203,共1页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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