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制度是指某一检察院集中管辖特定类型案件的制度。按照管辖案件类型的多少,可将其具体划分为单一类型的集中管辖与复合类型的集中管辖。集中管辖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应运而生具有深刻的体制原因:或为破除地方行政干预,或为整合诉讼资源,提升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程度。但因其突破了传统刑事诉讼法所奉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故而存在着降低诉讼效率、导致捕诉分离、减损检察权整体运行质效等技术层面的合理性问题,以及冲击法定法官原则等制度层面上的合法性问题。对此,须将集中管辖的本质解释为专门管辖,并在这一基础上,思考和探索集中管辖制度在技术层面上的改革完善及其未来走向。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105-112,共8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法治前海研究基地、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年度研究课题“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管辖的实践、法理和限度”(项目编号:QH202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