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政策于1995年该国进行竞争政策改革时提出,旨在规范政府及企业的商业活动,防止其因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比私营业者享有净竞争优势,该机制包括发起投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四个阶段。其与中国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相比,二者在立法宗旨、规制对象、适用范围、执法机构、违法处理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显著区别,原因在于两国制度体系、反垄断立法及适用、文化传统差异及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所不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和完善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不妨借鉴澳大利亚的相关有益经验。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政策于1995年该国进行竞争政策改革时提出,旨在规范政府及企业的商业活动,防止其因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比私营业者享有净竞争优势,该机制包括发起投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四个阶段。其与中国行政垄断规制立法相比,二者在立法宗旨、规制对象、适用范围、执法机构、违法处理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显著区别,原因在于两国制度体系、反垄断立法及适用、文化传统差异及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所不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在进一步深入改革和完善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不妨借鉴澳大利亚的相关有益经验。
出处
《中国经济报告》
2021年第3期38-43,共6页
CHINA POLIC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