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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部分财务法规有碍于国营大中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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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84年到1988年,国家有关部门为了体现经济的计划性,对国营企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财务方面的法规,以便将国营企业的财务“管住”,这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老板”(个体、私营企业)、“老乡”(乡镇企业)、“老外”(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在财务上只管住国营企业,显然有碍于国营大中型企业同其他类型企业的竞争,已暴露出不少弊端。一、流动资金“单口供应”办法使企业完全依赖于银行,实践的结果之一是;使企业的“输血”通道越走越窄。财政在安排基本建设时不再考虑企业铺底流动资金,基建摊子越大,流动资金越紧缺。实践的结果之二是:国营企业利息包袱越背越重。有的企业把实现的利润全部作为利息支付给银行也不够。1990年仅工商银行的利息收入就达152亿元,人均3196元,相当于全国机械行业人均利润的27倍。1990年,全国企业亏损面达1/3,而银行上缴的利润占财政收入的1/10。实践的结果之三是:企业对“紧缩”的承受力脆弱。国家每次紧缩都加剧了国营企业资金的紧张,紧缩引发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地震”。
作者 黄焕山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2年第11期22-23,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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