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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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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有不同看法。本文从“家庭承包、统分结合”这一《土地承包法》的根本立法宗旨出发,使用法律解释的方法,通过文理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不同方法相结合,参照相关立法文件的规定和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该条文的阐释,结合学界对此问题的不同阐述,深入解读该条款中“林地”“承包人”“继续承包”的含义,得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在继承问题上较为特殊,是可以继承的这一研究结论。
作者 刘欣然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第9期133-136,共4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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