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保证合同纠纷诉讼程序设定过度依赖保证类型,违反了程序运行的基本规律,忽视了执行程序的作用。学理研究限于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司法解释确立的平行化模式导致程序运行存在不确定性,缺乏充足的程序供给,实践运作也出现多重问题。《民法典(草案)》各分编曾对保证合同纠纷诉讼程序有所修正,但《民法典》最终仍回归了原有的运作模式。《民法典》的实施面临推定一般保证带来的程序复杂性困难,且未能适当平衡审判与执行程序。解决此问题,应坚持主从合同证明一体化、形式当事人、审执平衡等基本理念,统一保证合同纠纷的审判程序,构建与特定保证类型相适应的执行程序。
作者
宋春龙
高一凡
Song Chunlong;Gao Yifa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1期144-157,共1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补充之债诉讼程序研究》”(项目批准号(20CFX02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