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庭审叙事通过事件选择、事件叙述、事件组织和事件评议四个方面实现建构。法律事实的建构具有主观性,以实现叙述者诉求、影响法官判断为目的。在庭审叙事时,法官应发挥引导作用,确保叙事更为聚焦。庭审叙事应以独白式叙事为基础,充分实现商谈对抗式叙事,促使法律事实建构更趋客观化。事件组织系统建构时,应围绕诉讼实况,选择因果、事件叠加、回应式的组织建构,并通过选择事件评议策略进行合目的性干预,以使叙述者的法律事实建构更具感染力。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46-53,共8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