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是为了解决人工智能体侵权及犯罪中的责任真空问题,旨在维护人类而非人工智能体的权益。假定人工智能体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则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仍然值得思考。在刑事诉讼中,构建被追诉人相关制度是为了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正当权利,以实现控辩平等、司法公正和刑罚正义,但这对于人工智能体并无实质意义。同时,由于人工智能体的思维可被解析,加之其物理上的机器属性,导致供述自愿性保障、辩护、救济和强制措施等制度对其而言均无实际意义。因此,不必赋予人工智能体被追诉人地位。对于人工智能体犯罪,可以依照侦诉审一体化的极简版诉讼模式快速处理。以合目的论指引人工智能体法律主体地位研究,而不陷入纯粹理念与意识形态之争,方为学术正道。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79-93,共15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专项“高质高效的审判支撑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300)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宪法治理视角下的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研究”(QN2017014)
云南大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