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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服务网络平台经营者侵权形态——兼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被引量:2

“Internet+Nursing”Service Network Platform Operator Infringement Form——Comment on Article 38 of the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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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护理服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经营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法》及《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当平台经营者未尽实质审查义务,或当其因故意、重大过失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与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当其因一般过失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作者 杨鹏 YANG Peng
出处 《吕梁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66-71,共6页 Journal of Lyuia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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