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业放贷人的出现,表明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趋向于职业化、规模化,其影响日益广泛。目前我国自然人职业放贷行业乱象频发,反映出相关立法和监管的阙漏。自然人职业放贷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它具有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持续营业性,属于商事性民间借贷,故借贷双方实际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或金融业务经营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建议加快立法并加强监管,让自然人职业放贷合法化、阳光化,并加大对借款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出处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102-105,116,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Second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