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本主义(textualism)与目的主义(purposivism)是两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前者从法律文本出发进行分析,寻求词汇意义的最大边界;后者从法律精神出发,分析争议对象的立法目的。从解释结果来看,两种路径通常矛盾胜于统一,最明显的对比就是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局(EPA)案和雪佛龙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这两则判例都出自大法官史蒂芬斯之手,都涉及EPA对《清洁空气法》(CAA)文本的解读,但最终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出处
《世界环境》
2020年第1期87-87,共1页
World Enviro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