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溯公众人物理论的创设过程可知,该理论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产物,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是其核心,这与中国宪法优先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相违背。"公众人物"是类推适用的基本单位"类型",而非大陆法系推崇的概念;因此,学界无法准确界定公众人物内涵、明确该理论的适用主体,中国法上亦难以准确适用公众人物理论。司法实践现状表明,公众人物理论在实践中仅仅扮演着新闻自由及舆论监督的符号,而未产生实质作用;现有法律规范及民法典草案内容足以填补公众人物理论抛弃之后可能留有的制度空白。因此,民法典不采纳公众人物理论是合理的选择。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35-143,共9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