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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物权结构解疏——《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改之关键法理申述 被引量:7

The Structure of Real Rights on the Oil and Gas Pipeline——On the Key Legal Principles of the Revision of the Oil and Natural Gas Pipeline Safety Protec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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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管道是运输石油、天然气的运输工具,具有财产性和公用性的二重属性。作为财产的管道是民法上物权的客体,此意义上的管道物权包括管道所有权(含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管道延伸于管道毗邻不动产的合理法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管道占用地地役权、管道典权等。作为公用物,管道因所运输的石油、天然气的物性而承载了特别的“用”意——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由此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成为公法色彩鲜明的民法特别法,也使管道物权具有了不同于民法管道物权的特别内容——管道役权。管道役权是管道之“体”因其“用”意(使用安全)而施加于管道毗邻不动产的法定特别负担或义务(“相”),具体表现为管道毗邻不动产的各种禁限规定。民法意义上的管道物权和管道役权围绕保护管道安全为中心构成《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上的特别制度:管道安全保护带制度。
作者 陶青德 TAO Qing-de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2019年第6期88-100,I0003,共14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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