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依法保障银行、信用社债权利益,减少信贷风险。但是,银行、信用社在民事诉讼中也常会面临一系列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风险,就这些风险进行分析并加以防范和规避,对银行、信用社合理利用诉讼资源,实现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一、诉讼主体风险及防范 (一)原告债权主体不明确引起的风险。金融机构在解散、接管、分立、合并时,产生相关债权的转移或变更;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将难以收回的债权让渡给专门以收回债权为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这是当前国有银行盘活信贷存量、优化资产结构的措施之一),也需要办理相关的债权变动手续。实践中,如果银行、信用社债权转移时主体界定不明确,那么将来主张债权就可能因“主体适格”争议而难以进入正常的诉讼程序。
出处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2年第11期40-41,共2页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