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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缺与失 被引量:23

A Rustic Opinion on China's Shareholder Inst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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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诉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最后屏障。股东诉讼制度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组成。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而言 ,我国法律给予股东的是很不完整的权利 ,而且 ,这些有限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实现 ;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则完全是空白。本文着墨于我国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作者 张国平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2002年第11期66-72,共7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商事法论集》第85页、第87页、第135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
  • 2Harry G. Henn&John R. Alexadder, Law of Corporation, Horn book series, West Publishing Co. 1983,P1047-1048, P1049-1050.
  • 3耶林:《为权利里而斗争》,载《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35页,法律出版社,1995年。
  • 4王欣新.《“郑百文”事件法律评说》[J].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7):54-54.

同被引文献102

引证文献23

二级引证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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