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我们透过诸多流派的学说及其间的争论来考察法律的性质问题时,便发现该问题至少分为三个相互有别而又相互关联的问题。这三个议题涉及法律渊源、法律目的和法律适用,在法律适用中又包括有关我们实际上和能够使法律有效的方法问题。可被称为哲学性的法律探讨中所牵涉的各种问题,似乎是由于需要拥有某些能被用来证成和/或批评现存法律规则和法律实践的原则。这一需要和动机或许在如下哲学中得到最清晰的彰显,那些哲学在它们所谓的实在法和自然法之间做出明确区分,并且把自然法作为实在法应当实现之目的与应该符合之标准。
出处
《法理学论丛》
2012年第1期259-264,共6页
Jurispruden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