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各地存量PPP项目暴露出诸多合规瑕疵,政府隐性债务攀升现象凸显,以财金[2019]10号文等监管文件为代表的PPP监管制度日趋从严。该文件是以往PPP监管文件的继承、补充、细化、纠正与整合,其中系统地列明了PPP项目的哪些情形将产生政府隐性债务,哪些情形满足合规要求、不产生政府隐性债务,这既对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进行了约束,也对其识别与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提供了指引。为有效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金融机构应辩证审视财金[2019]10号文的双重影响,尤其要避免接受政府方出资代表出具的任何兜底性增信文件,审慎审查PPP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的合规性条件,并确立融资能进亦能出,建立涵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机制。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7期172-176,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