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邦制国家原住民的自决权问题常常分为两个方面 :( 1 )争取原住民更大程度的自治 ;( 2 )要求更多地参与到国家决策机构中来。这两个方面看来与联邦制的两大支柱———“自治”(self rule)和“共治”(shared rule)———颇为契合。联邦制在许多方面可为在联邦国家内实行原住民自决提供空间。为满足原住民实行更大自治的要求 ,可以在土著人口占多数的地区实行公共治理 ,也可以实行原住民自治 ,或通过政府间谈判作出安排。至于更多地参与国家决策机构即共治的要求 ,可由联邦立法机构中原住民的席位、成立原住民议会、解决原住民需要的国家争议裁决机制、条约制定和条约更新机制 。
出处
《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
2002年第1期147-154,共8页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