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房地产公证制度和实践方面的萌芽和探索肇始于司法部于1980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1980]司发公字第29号)。该通知一方面指出,“自一九五九年撤销司法行政机构后,各公证机构只办理涉外公证,对国内人民之间必要的公证,一般均未受理,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另一方面通知各地刚刚恢复或新设建制的公证机构“可开始受理有关收养子女、继承财产、遗嘱、委托、赠与、转让以及房屋买卖等方面的公证业务”。
出处
《中国公证》
2018年第11期8-12,共5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