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庭审中的人证调查,虽然采用了控辩方发问的格局,但未能采用交叉询问的技术规则,人证调查规范较为粗疏。推动庭审实质化,需要考虑中国刑事庭审的约束条件,适当借鉴交叉询问技术,包括关于诱导性询问的规范。应实行证人作证后控辩双方评议的制度,同时对证人在场问题作出适当安排。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出庭作证时应协调作证人与当事人身份的冲突。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不能被作为被告人或证人进行法庭调查,特殊情况下需转换身份。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兼为质证人和作证人,允许各方采取适当方式对其发问;如果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询问鉴定人,则应在其询问鉴定人并发表质证意见后再对其发问。庭审规程应增设对法庭决定提出异议的制度。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3-10,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庭审证据调查规则研究"(16afx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