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区)部分地方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总体方案公布。绿色债券是各试验区探索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2015年12月,央行就发布了《关于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拉开了我国绿色金融债发展的序幕。2015年末,发改委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2016年3月和4月,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明确将开展绿色公司债券的试点。
出处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84-85,共2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