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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雇员工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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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简介2005年11月10日,原告甲入职被告乙公司,后历经数次调任,分别于被告乙的广州开发区分公司以及被告乙的广州市分公司工作,直至2015年8月,原告甲在被告乙处共工作将近10年。被解雇前,原告甲在被告乙处的职务为国内市场业务部玩具杂货部经理。
作者 吴翔
出处 《人民之声》 2017年第5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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