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的既有诸论据说理有欠严密,值得商榷。反对设立该罪的主张有的切中要害,值得肯定,但有的可能基于误解,指责过于严苛。该罪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应源于行为人违反司法程序正义行为所具有恶性的报应,而非来自于欲达到遏止毁损债权的社会功利目的。在政府干预失效的情况下,拒不支付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契合这种法益论,将该罪移置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扰乱市场秩序罪"节中,才能使其立法正当化。
出处
《法治研究》
2017年第5期35-46,共12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财产保护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BFX04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