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东方主义"是一种批判理论,它旨在批判和解构西方法治话语自我建构出来的"普世性",还原其地方性和相对性。在否认东方有不同于西方的政治—法律传统,将东方视为有待西方去殖民、去传播福音和文明之对象的同时,西方丧失了通过文明间的平等对话来完善其自身政治—法律文明的机会。对于中国法律人而言,法律东方主义这一分析视角的意义并不在于让我们用西方人自己提供的武器来揭露"西方法律的虚伪性",而在于帮助我们破除"自我东方主义"的困境,以开放、自信的心态去建构体现文明主体性的法治话语。
出处
《交大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32-41,共10页
SJT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