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亲属拒证权在法治发达国家早已不是新鲜事物,在我国当下却无疑是一项新兴权利。"亲亲相隐"和亲属拒证权都是要实现对人伦亲情的优先保护,但二者在具体制度上存在重大差异。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出庭豁免"模式的亲属拒证权,不仅无法实现保护人伦亲情的立法目标,还会损害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采取"证言豁免"模式的亲属拒证权制度,赋予亲属证人拒绝陈述对被告人不利证言的权利,但仍应承担出庭义务是比较合理的选择。被害人亦应成为亲属拒证权的主体,但对亲属范围需予以合理界定。对侵害亲属拒证权的违法行为,需通过程序性制裁的方式予以相应救济。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114-121,共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事简易程序实证研究”(15CFX031)
吉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吉林省环境犯罪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吉教科文合字[2016]第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