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都面临着财富再分配,尤其是土地财富再分配的问题。国家征收是以法治手段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在美国,国家征收以宪法为基础被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并且征收法的现代化与美国国家的现代化几乎同步。美国的征收法表现出独特的变迁过程,即法院在征收法的现代化中发挥了中心作用,发展并丰富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渊源的征收法本体。在此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其司法功能,有效地整合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不仅实现了征收法的现代化,还保证了在现有秩序中实现土地财富的再分配。文章认为,美国的经验为我国征收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尤其是以司法功能为中心的制度发展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定法的有效性,以保证财富再分配的有序进行。